一、教育目的及其质的规定性
(一) 教育目的的内涵★★★(书上的这段话全部记下来)
教育目的——即教育要达到的预期效果,反映对教育在人的培养规格标准、努力方向和社会倾向性等方面的要求。
狭义的教育目的特指一定社会为所属各级各类教育人才培养所确立的总体要求。
广义的教育目的是指对教育活动具有指向性作用的目的领域,含有不同层次预期实现的目标系列。它不仅标示着一定社会对教育培养人的要求,也标示着教育活动的方向和目标,是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 教育目的与教育方针
联系:在对教育社会性质的规定上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都含有“为谁培养人”的规定性,都是一定社会各级各类教育在性质和方向上不可违背的根本指导原则。
区别:1、教育目的:“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样的人”
教育方针:除上面两个 ,还有“怎样培养人”和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原则
2、教育目的在对人培养的质量规格方面要求较为明确;
教育方针在“办什么样的教育”“怎么样办教育”显得突出。
(三) 教育目的对教育活动质的规定性
1、 对教育活动质的规定性 “教育为谁培养人”“为谁服务”
2、 对教育对象质的规定性:教育对象培养的社会倾向性;培养对象应有的基本素质。
二、教育目的的基本类型★★
(一) 根据教育目的自身实践的特点看,分为价值性教育目的和操作性教育目的。
价值性教育目的:具有价值判断的意义
操作性教育目的:具有实践操作意义
前者是后者的依据,设定原则,价值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体现形式。
(二) 从教育目的要求的特点看,分为终级性教育目的和发展性教育目的
终级性教育目的:具有终级结果的教育目的
发展性教育目的:具有连续性的教育目的
前者是后者的根本依据,后者是前者的具体体现。
(三) 从被实际所重视的程度看,分为正式决策的教育目的和非正式决策的教育目的
正式决策的教育目的:被社会权力机构确定并要求各级各类教育都必须遵守的教育目的。
非正式决策的教育目的:蕴涵在教育思想、教育理论中的教育目的。
三、教育目的的功能★★
(一) 对教育活动的定向功能
对教育社会性质的定向作用;对人培养的定向作用;对课程选择及其建设的定向作用;对教师教学方向的定向作用。
(二) 对教育活动的调控功能
借助三种方式进行:确定价值的方式;标准的方式;目标的方式;
调控对象:教育工作者(教育观念和教育行为)
受教育者(对学生的外部调控和学生的自我控制)
(三) 对教育活动的评价功能
1、 对价值变异情况的判断与评价
2、 对教学效果的评价
三个功能相互联系、综合体现。定向功能伴随评价功能和调控功能而发挥;调控功能的发挥需要以定向功能和评价功能为依据;评价功能的发挥凭借定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