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2 法学综合2】
法学综合(2)包括民法学(民法总论部分)和刑法学(刑法总论部分),考试内容和范围如下:
一、《民法学》
(一)民法调整对象;性质;渊源;效力。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与功能;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自然人居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能力;法人的机关和分支机构;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登记;非法人组织。
(五)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物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有价证券的概念、特征和类型;智力成果概念、特征和类型。
(六)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的关系的区分;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意思表示的概念与构成要素;意思表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解释的含义、原则与方法;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含义和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形态和效果。
(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与授权行为;代理权的行使与滥用;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类型和效力;表见代理的概念、原理、构成、类型和效力。
(八)时效的概念、作用和类型;诉讼时效的含义、效力与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除斥期间的概念、特征、性质与作用;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期限的概念、特征、确定与计算方法。
二、《刑法学》
(一)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包括: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及其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四)正当行为。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其他正当行为。
(五)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六)共同犯罪形态。
(七)罪数形态。
(八)刑事责任与刑罚。包括: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刑罚的概念、目的、功能;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刑罚裁量;刑罚裁量制度;刑罚执行制度;刑罚的消灭等。
考试题型: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