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概念
【分析】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一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及其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民法的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关系主体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是民法区别于调整主体之间具有隶属关系的法律部门如行政法等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可将民法作以下划分:
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形式意义的民法起源于罗马法,并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英美法系国家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只有实质意义的民法,而且以判例法为特点。我国没有民法典,但有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大量单行的民事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所谓广义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普通法和民事单行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婚姻家庭法以及传统商法等。狭义民法,仅指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我国采用广义的民法概念,将民法定位为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编纂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罗马式,即法学阶梯式。这种模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近代民事立法中,《法国民法典》是这种立法体例的典范。二是德国式,即潘德克吞式。这种模式是历史法学派体系化地研究古罗马法所得的成果,将民法典分为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近代民事立法中,《德国民法典》是这种立法体例的典范。目前,我国正在着手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作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性的法律,起着类似于民法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