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特征
【分析】 民法具有以下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规范体系,对于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民法的基本职能。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物权、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同时民法为民事主体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提供了保障。
2.民法是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三种学说: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在我国,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有助于弘扬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以减少国家对私人生活领域不合理的干预。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民法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又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主要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民法中也有少数程序性的内容,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等。这些程序性的规定服务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实现。
4。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兼有强行性规范。民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而不是强行性规范调整社会关系。任意性规范充分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允许主体依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民法利用强行性规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民法规范中,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并存,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强制的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