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1)宪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我国宪法的制定主体。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标志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是我国的制宪机关。 (2)宪法的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具有修宪权。具体程序: A.宪法修改权专属全国人大; B.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起; C.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D.公布:全国人大主席团公布。
宪法的解释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作的说明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