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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法体制的概念
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重要的、重要的权力。
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
2.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中央、地方都表现为不同层次。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权限分为: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作出规定。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人大及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行政法规,经实践检验等制定法律条件成熟后,及时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3)省级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会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4)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5)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省级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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